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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住宅小区内的防空地下室可否整体出售给个人 | ||
| 写信人 | 梁** | 写信日期 | 2024-01-08 |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 写信内容 |
住宅小区内的防空资产产权可否整体出售给个人,成为某个人的私有财产,并由人防办发给资产产权证,使之成为个人 财产。请问,有无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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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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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 | 泸州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办结日期 | 2024-01-08 |
| 回复内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泸州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凡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平时期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战时服从泸州市人民政府或泸州市防空指挥部统一调用”。《泸州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包括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向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颁发《泸州市人民防空资产所有权证》”。另外,由于《泸州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已于2009年11月10日废止,故2009年11月10日前依法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由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颁发《泸州市人民防空资产所有权证》;2009年11月10日后依法投资建设的,不再颁发该证。 2. 《泸州市人民防空资产所有权证》第一页“发证机关”后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后该证即为真实有效,经办人签名处无须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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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方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