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言情况 | |||
|---|---|---|---|
| 标题 | 您好,请问如何估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 | ||
| 写信人 | 胡** | 写信日期 | 2025-07-25 |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 写信内容 |
您好,请问如何估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 |
||
| 回复情况 | |||
|---|---|---|---|
| 回复单位 | 市国动办 | 办结日期 | 2025-07-25 |
| 回复内容 | 来信人: 你好! 你关于“如何估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的咨询,现回复如下。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特此回复 |
||
| 办理方式 | 公开回复 | ||
